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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2,本市高精尖产业用人单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市属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不占引进指标。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1)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2)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 3)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1,引进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2,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3,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1,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2,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3,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第一,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 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1,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2,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分局: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北京市区县企业单位就业的落户手续; 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北京市属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高科技企业)就业的就业落户手续。
1、博士后人员必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人事关系已转入设站单位6个月以上。 2、博士后人员已办理完成博士后出站。
3、博士后人员与在京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工作满6个月。 在京用人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在北京市区(县)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PS对找进京接收单位这环节有困难,不明确,可私信联系。)
4、配偶、子女办理在京落户须与博士后人员同时申请。随迁配偶与博士后人员婚姻登记日期须早于博士后人员出站日期。随迁子女须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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